关于洛宁县秸秆回收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4-12-20
 OB体育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D53BDX4D)委托名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洛宁县秸秆回收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阳市洛宁县小界

  OB体育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D53BDX4D)委托名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洛宁县秸秆回收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阳市洛宁县小界乡街道农贸市场1-11号,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年产生物质颗粒10000吨。主要生产工艺为:农作物秸秆等原料收储—粉碎—烘干—冷却—包装—入库—销售。主要生产设备为:粉碎机、烘干机、制粒机、包装机等。该项目总投资13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该项目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粉碎废气共同经过1套旋风收料器+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设备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废气收集后经沉降室+除水雾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制粒、冷却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该项目为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3、噪声:该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合理布置、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该项目产生的收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