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官网小区居民都希望下楼顺路就能扔垃圾,但又不希望垃圾桶离自家门口太近,不愿受到异味、噪音、卫生等问题影响。垃圾桶应该放在哪,成了困扰业主和物业的问题。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冯先生(化名)是思明区某小区业主,距离他住的A栋楼不到两三米处有一个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冯先生多次以垃圾投放点存在异味、清洁车垃圾驳运存在噪音等为由,向吉祥小区所在的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反映,希望能搬走生活垃圾收集点,但居委会、物业公司均不处理。
为此,冯先生起诉至法庭。冯先生认为,楼下这个垃圾收集点严重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房应与建筑主体间隔10米以上”的规定。每天大量堆放的生活垃圾产生腥臭难闻气味,滋生有害蚊虫细菌,严重污染小区公共卫生环境,冯先生家长期不敢开窗,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受到影响。
面对起诉,物业公司解释说,A栋这个垃圾投放点在小区建成时就设置了,后来实行垃圾分类,就将这个点位改造成各色分类桶设施,并在另一栋楼下设立垃圾屋。物业也知道A栋部分业主对垃圾投放点设置有异议,但是居委会、物业和业委会拟在其他位置设立新的投放点,均遭到其他业主的投诉,所以这事才一直没有解决。
居委会则认为,垃圾投放点设置是物业的管理范畴,是由业委会和物业共同决定的,不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若需确定新的投放点,应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冯先生入住小区前,该垃圾投放点便已存在,且2019年物业公司对垃圾投放点进行改造,相应垃圾分类管理均达标。小区定时投放垃圾,配有垃圾督导员,每天也定时收运垃圾,不会对冯先生及邻近业主造成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要求移除垃圾投放点的理由是异味、噪音等对其生活、健康造成影响,但其购买A栋房产前已知道存在垃圾投放点,对投放点可能影响居住已存在一定预判。
另外,垃圾投放点的设置不只属于小区建设规划的一部分,还涉及所在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管理权利问题。在规划部门或业委会尚未作出决定前,冯先生要求判决撤销或移除该垃圾投放点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法院同时指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垃圾投放点的清洁管理,加快垃圾周转速度,共同营造和谐整洁的小区环境。
法官说,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事关小区全体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便利,属于小区内部管理事宜,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情况及业主利益,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决策。
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业主的房屋距离垃圾收集点较近,受到的影响较大,事实上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做出了一定牺牲。《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业公司应通过定时清理垃圾、加大保洁力度、增加垃圾清理次数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垃圾收集点对毗邻业主的影响程度,保障小区业主生活环境。业委会亦应主动作为,履行监督监管职责,确保物业公司及时合理地提供物业服务,避免垃圾堆积影响小区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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